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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端产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陈述。《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第九条规则:“事端产生后,事端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当即向本单位负责人陈述;单位负责人接到陈述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端产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1)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端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端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则上报事端状况,应当一起陈述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产生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的陈述后,应当当即陈述国务院。
(1)事端产生单位越级陈述。状况紧急时,事端现场有关人能直接向事端产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2)安全出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陈述。必要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能够越级上报事端状况。
4.事端续报、补报。事端陈述后呈现新状况,事端产生单位和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端产生之日起30 日内,事端形成的伤亡人数产生显着的改变的,事端产生单位和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