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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医疗机构管理法令》,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定了《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和医疗事故陈述准则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防备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和医疗事故的产生,正确地处理医疗事故,逐渐的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医疗机构管理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产生或发现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名字、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方面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三)患者名字、性别、年纪、国籍、就诊或入院时刻、扼要治疗经过、现在状况;
第四条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逝世、10名以上患者呈现人身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当即对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即逐级陈述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产生上述景象的,还应当一起逐级陈述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陈述的内容包含:
(二)患者名字、性别、年纪、国籍、就诊或入院时刻、扼要治疗经过、现在状况;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由两边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洽谈处理之日起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两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两边当事人一起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以及洽谈确认的补偿数额等;
第六条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确认为医疗事故,两边当事人洽谈或卫生行政部门调停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洽谈(调停)处理后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第七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停或许判定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收效的人民法院调停书或许判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产生医疗事故的有关状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略〕);其间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含: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处理途径(两边当事人洽谈、行政调停和民事诉讼)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初次判定、再次判定、中华医学会安排判定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计算的医疗事故补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补偿金额、最低补偿金额;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本规则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医疗机构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本规则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精确的经过本规则确认本辖区医疗事故的陈述内容、程序和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