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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 2023-12-09 03:30:50 作者: 胶章
详细介绍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卡》。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有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来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热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联的资料并谨慎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有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数/登记传染病病例数×100%。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病例数/报告传染病病例数×100%。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率=及时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