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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由于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而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便于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向哪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和由哪一级政府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真实的生活当中,我们会看到某地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尤其我们在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会查询到许多事故报告。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的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项目施工时发生着火事故,截止12月2日,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29.30万元。
增城区派潭镇高滩一村的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中,发生地卢施工边坡塌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4.79万元。
通过以上事故,我们大家可以看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往往会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那么安全事故等级到底如何划分,及相应的等级应当由哪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做处理,我们的祖国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就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而对事故等级进行的区分。需要非常注意的是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并不包括本数。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当然,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在事故发生之后,除依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之外,还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逐级上报之外,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以便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为了更有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实施救援,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
如果上报时间超过2个小时,则会由于报告迟延而影响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很严重,相关的责任人员因此而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事故的补充报告是指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条例》里明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以确定事故等级的准确性和事故之后的处理。
当然,在事故发生之后,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抢救,以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以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如果存在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迟延报告的情形,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严重法律后果。
总之,划分安全事故等级和报告制度,有利于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对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