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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修 记 录序号版次修订内容摘要编制审核批准1A0XX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人力资源部员工大会总经办2A1XX年01月01日第二次修订人力资源部员工大会总经办3 4 5 6 7 8 9 10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司为维持正常经营工作秩序,规范员工正常工作行为和生活秩序,提升纪律管理,推进工作效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考勤;如实反映考勤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措施;妥善保管各种考勤、请假凭证,保管期限为两年;及时汇总各部门考勤结果上报。
2、 部门负责人:对直线下属考勤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审核直线下属的出差、请假、考勤异常等申请单,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考勤工作。
3、 员工:核查自己的考勤数据,按考勤管理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单及相关凭证。
名词定义打卡指员工出入公司时在指纹考勤机上录入考勤信息作为出勤依据称为打卡。因公外出指因工作需要,须到办公区域以外的其它地方办理业务,且不需要产生差旅住宿。因公出差指因工作需要到办公区域以外的其它地方办理业务,当日不能返回岗位,且需要产生差旅住宿费。签卡指因指纹考勤机出现故障、个人原因等导致不能及时打卡导致考勤出现异常而产生的补办手续行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未打卡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且未履行相关手续者,视为早退。
5.无故缺勤一天及以上的。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1.1本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1.2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周六、周日为双休息日。
1.4每周上午上班宽限一次15分钟迟到,即每月可累计四次AM9:15前考勤记为正常考勤,四次及四次以上迟到按约束处理负激励标准执行。
1.5 周一至周五正常午休时间为AM12:00-AM12:30,中午超时午休至PM13:00者,自行延迟当日下班时间至PM18:00。
2.3因公外出/出差者需由本人提前发出《外出登记邮件》给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若须在当晚或第二天早上上班前会见客户者,则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本人或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在当天下班前发出邮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抄送总经办(邮件中须注明:预计起止时间、客户名称、预计返回时间等等);
2.4因公出差者须提前申报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单据走完流程后作为出差报销依据,并由本人按规定发出邮件通知相关部门作为考勤依据(详见2.3)。
2.5请假最小单位为小时,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并须于休假前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作考勤统计用。
2.6特殊情况的签卡:员工上班忘记打卡者,须填《考勤签卡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于次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呈送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卡,签卡后按照正常出勤处理;签卡每月不得超过3次。2.7因打卡机器故障、个人指纹等原因未打上卡者,应当即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予以签卡(超过五分钟不予受理),因地铁故障原因迟到需提交地铁致歉单,此类签卡不计入签卡次数。
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第一至二次每次罚款50元;第三至四次每次罚款100元;第五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元
从当月实发工资中扣除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按两倍缺勤时间扣减出勤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小时按两倍缺勤时间扣减出勤,扣减出勤不足半天按半天时间扣减出勤。无故缺勤员工未履行正常的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一小时以上,一天(不含)以内按两倍缺勤时间扣减出勤
旷工缺勤一天(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按三倍旷工时间扣减出勤视情取消当年度效益奖金。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按旷工处理视情处理
签卡1、当月第4次(含)以上或者年度第37次(含)的签卡按旷工处理,视情取消年度效益奖金。
2、迟到、旷工、早退者不得办理签卡,隐瞒事实谎报签卡一经发现,视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或年度效益奖金.
4.1假别:员工请假依其事由共计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丧假等。
4.1.2 事假:事假期间,减扣等时出勤时间,每年事假期累计不可超过20天,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4.1.3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1.3.2员工患病,病假医疗期累计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其中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司可视情况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期间工资,除上述情况外:
4.1.3.3员工患病,病假医疗期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其中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司可视情况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期间工资,除上述情况外:
4.1.3.5 病假(短休)必须在返司当日提供二级以上正规医院有效证明原件,其中“有效证明原件”包括病假证明、病历本、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诊断证明需列明伤、病情况、对健康的影响和建议病休的时间。诊断证明必须由医生签字、医院盖章,并注上日期及医院地址,否则按旷工处理。
4.1.3.6员工患病需要转入长休的(停工治疗累计在1个月及以上),应根据公司指定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由公司指定人员作出鉴定,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书面通知员工。
4.1.4.5公司员工申请三天以上(含)年休假需提前一周按公司的审批程序提交书面的请假单。
4.1.4.6年休假原则上须在一年内休完(最迟在下年度春节当月休完),否则自动作废。
4.1.4.7员工未休完的年休假可以按本年度12月份的职位工资标准折算成工资(需本人在休假截止日期前提交书面申请),离职员工可以按离职当月的职位工资标准折算成工资。
4.1.5婚假:正式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领取的结婚证,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入档,若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当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结婚证原件,在结婚登记一年以内一次性修完,按流程申请方可享受婚假。
4.1.5.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1.5.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2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4.1.6 产假:女员工产假须符合国家级地方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产假假前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4.1.6.1产前检查: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怀孕前6个月每月给半天产前检查;从第七个月起每两周给半天产前检查;从第九个月起每周给半天产前检查;
4.1.6.2产前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天可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属国家规定可休产前假的状况或申请经公司批准的,可请不超过2个半月的产前假;公司不予批准的,员工可申请事假或病假,该事假不受公司最高事假天数限制,病假则按国家与公司制度执行;
4.1.6.3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4.1.6.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1.6.5晚育假:增加30天,晚育假与产假一同使用;
4.1.6.7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35天;
4.1.6.8流产假: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三年内第二次人流及未婚人流的按病假处理;
4.1.6.10员工请产假应提前四周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申请,并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所属部门协调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4.1.6.11已婚员工因计划生育而实施节育手术等,持医院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1.6.12员工怀孕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未书面通知期间,公司依规章制度调整岗位、劳动报酬、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公司不承担因此而违反相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规定责任。
4.1.7 看护假:男员工在女方产假期间,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及准生证明,享有看护假10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不享受看护假)。
4.1.8 哺乳假:女员工在子女未满一周岁时,提供婴儿出生证明,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哺乳假,多胞胎的每位增加1小时。
4.1.9.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可享有3天丧假料理丧事。工资按照职位工资全额计算,不享受休假期间奖金。
4.1.9.2员工非直系亲属(限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过世,可请3天无薪假料理丧事。无薪假不累计到年度请假中,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
4.1.9.3丧假返岗当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1.9.4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计,不累计到年度请假中,途中交通费由员工本人自理。
全员休假期限X审核复审复审批准X≤1天直属领导 3天>X1天直属领导总经理助理 ≥3天直属领导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
6.1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超过一天以上的假期需指定代班人,由代班人负责处理员工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事务,《请假申请单》依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得到批准后将单据提交人力资源部报备,一天及以上的假期请在假期开始前发邮件通知全公司休假。
6.2任何假期,员工都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意外事故或伤害、火灾、地震、家人罹难、疾病等)或不在本市的情况下不能提前书面申请的,员工可以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若请假时间超过部门负责人权限范围,部门负责人必须告知相关领导按权限批准,同时安排好相应工作并将最终结果以邮件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口头请假者,假期结束返回公司当天内必须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其请假无效,视为旷工。
6.3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休假,公司将不予认可。员工在请假未获批准即休假的,按照旷工处理。
6.4请假者在假期中如遇意外伤害、疾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6.5请假者在假期中如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6跨月度请假:若跨月度请假需分月度填写两张《请假申请单》,且考勤表上需注明清楚。计算工资时分月度扣除请假期间相应工资。
加班是指由于公司临时指派任务而必须在非上班时间进行工作。但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7.1.1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属于职位职责范围或与职责直接相关的既定任务而延时工作;
加班申请采用提前2小时申报制,即加班计时开始前2小时需走完审批流程,由直属领导审批后向总经理助理申报,需要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安排加班,未按流程申请及未提前2小时申报者不予计算加班。
7.3.1.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在日法定标准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7.3.1.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7.3.1.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7.3.2法定调休日以及双休日加班可申请补休,申请补休参照请假程序进行。特殊情况未能补休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支付加班费。
7.3.3已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班者,须按照规定请假,否则参照旷工处理。
7.3.4加班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打卡的实际加班时间取整数小时计算,《加班申请单》时间大于打卡时间,以打卡时间为准。
7.3.5经员工申请,其加班可充抵当月事假或补休,补休须在当年度完成,并且连续补休时间不允许超出2天。
7.3.6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允许超出36小时。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按《公文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在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 有效期: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至下次修订日止。本制度为新员工入职培训必备项目,新员工入职即须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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